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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
2018年12月26日《刑事诉讼法》也进行了修改,其中非常醒目的修改了关于检察院的立案管辖,在法律上明确了检察院与新设的监察委员会的职能区别。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这个新条款对检察院立案管辖做出了新规定,而之前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则主要由监察委员会进行立案调查,明确的厘清了二者的区别。当然,检察院还是承担着重要的刑事诉讼环节——提起公诉。监察委员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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