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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2020年国家电网招聘考试会计基础知识点: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

来源: 2019-12-13 11:05
  (一)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
  1.原始凭证的填制和取得
  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基础,是记账的原始依据。(单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办理经济业务事项的单位和人员,都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各单位填制和取得原始凭证时,要求做到内容完整、手续齐全、填制规范、书写清楚、送交及时。
  2.原始凭证的审核
  《会计法》第十四条第三款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审核原始凭证,这是法定职责。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不真实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所记录和反映的经济业务事项虚假或者根本不存在;
  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所记录和反映的经济业务事项违法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记载不准确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的内容记载有误;
  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的填写有遗漏或者省略。

假释考验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四、假释考验及其积极后果

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又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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