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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2020年国家电网招聘考试会计基础知识点:其他应收款项

来源: 2019-12-13 11:38
(二)其他应收款项
其他应收款项是指企业除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等以外的各种应收、暂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包括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存出保证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
(三)应收债权出售和融资
1、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
企业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应确认为企业的一项负债,作为短期借款处理,发生的借款利息应按照有关借款核算的规定进行处理。
2、应收债权出售
(1)不附追索权的应收债权出售
企业出售应收债权时,根据企业、债权人及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的协议,在所售应收债权到期无法收回时,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能够向出售应收债权的企业进行追偿,企业应将所出售的应收债权予以转销,并结转相应的坏账准备。
(2)附追索权的应收债权出售
企业在出售应收债权的过程中如果附追索权,即在相关的应收债权到期时,无法从债权人处收回,银行等金融机构有权向出售应收债权的企业进行追偿,则企业不应终止确认应收债权,而应按照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进行会计处理。

一、平等权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注意:合理的差别对待不违反平等权,即给予弱势群体以特殊保护不违反平等权。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注意:1、公民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条件:①年满十八;②中国公民;③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2、在公民的政治自由中最首要的是言论自由,同时,公民的政治自由不包括罢工。

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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