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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销项税额的时间限定

来源: 2019-12-28 11:12
 1.计算销项税额的时间限定
销售方式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直接收款 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 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赊销和分期收款 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预收货款 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委托他人代销货物 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三者中较早一方
其他视同销售行为 货物移送的当天
提供应税劳务 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进口货物 报关进口当天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1)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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