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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后期的征收赋税徭役的方式

来源: 2019-12-31 11:27

三、“两税法”

唐朝后期的征收赋税徭役的方式。由于土地兼并严重,原来的均田制被破坏,唐代后期开始推行两税法。该制度取消了之前的租庸调和杂税,不分主户和客户,一律以现在的居住地为准登入户籍纳税,按照资产和田亩进行征税。最大的特点就是每年分夏秋两季征税。两税法以土地财产为依据进行收税,减少了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力度。

四、“方田均税”

北宋王安石变法时使用的制度。该制度中“方田”指地方政府组织丈量土地和评测土地质量。“均税”是以“方田”的结果为依据进行赋税。该制度清出地主隐瞒的土地,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损害了大官僚大地主的利益,变法遭到他们强烈反对,最终失败。

五、“青苗法”

北宋王安石变法时使用的制度。每年在需要播种的正月和五月,由农民可以自愿向政府借贷种子和钱物,待收成后,按20%-30%利息返还粮食或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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