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含义
(一)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含义
根据《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可见,要约是指对对方当事人作出希望与其合作的意思表示,并表明了想要与其进行合同行为;而要约邀请则是向对方当事人作出相关的邀请,希望对方能主动发出要约,注意: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
(二)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1、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自己主动愿意发出一个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方主动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所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主体即受要约人,要约人就是向此主体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即有意愿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受要约人回复同意或者是承诺,即合同成立;而要约邀请则是针对不特定的任何人,希望有人能对自己发出要约,然后回复成立合同。如:拍卖公告,是拍卖商为了邀请拍客进行叫价的要约邀请,当拍客叫价时则为发出了一个想要订立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即为-要约,拍卖行的落槌则为承诺。要约邀请诸如: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寄送价目表,商业广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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