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酒后冻死,两同桌饮酒者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罪
男子醉酒后冻死,两同桌饮酒者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罪
2018年1月25日晚上九点多,王某喝酒后又来到于某家中,与于某、邹某、刘某共同饮酒。于某等三人明知王某已经醉酒,仍与他共饮。当晚十点左右,于某觉得王某和刘某喝多了,就将他们赶走,自己继续与邹某喝酒。十点半时,于某和邹某二人在楼道单元门内发现了王某,此时王某靠着墙半坐着,二人扶了一下王某,没扶动就又回家喝茶。之后,于某和邹某多次下楼查看王某,还将其挪至单元门外一汽车前轮处,但一直没有采取救助措施。直到26日0时42分,于某再次查看王某后,才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急救人员赶到后,确定王某已经没有生命体征了。鉴定意见显示,王某的死亡原因为乙醇重度中毒和低温寒冷环境共同作用所致的呼吸循环衰竭。
法院认为,王某处于深度醉酒状态,意识不清醒,即便其不配合,与其共同饮酒的于某等人也应采取积极的救助措施。于某、邹某同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虽然案发时曾饮酒,但意识清醒,二人与王某同饮酒后,已经知道王某严重醉酒,发现王某醉倒时即产生了“注意义务”,二人也意识到案发当晚天气寒冷,因担心王某出事而多次下楼查看,因此其已经预见王某有可能会因醉酒和低温环境导致死亡的后果,但轻信死亡后果不会发生。如果于某、邹某在发现王某醉倒在寒冷的室外时,能够采取稳妥的救助措施,完全可以避免王某死亡后果的发生,因此王某的死亡并非是不能抗拒或者不可预见的原因引起,不属于意外事件。于某、邹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犯罪过失的种类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类。
A.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B.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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