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提示】企业转让股权收入时间和所得的确认:
(1)确认时间: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转让所得: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考点小贴士】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税处理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性质:属于持有期分回的税后收益。
(2)确认时间:除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5.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给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
【提示】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特别关注】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1)混合性投资业务的界定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相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①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
②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③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④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⑤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2)混合性投资业务的利息的所得税处理:
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3)混合性投资业务债务重组损益的确认:
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种情况:实际赎价高于投资成本
——投资方: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所得
——被投资方: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所得税前扣除
第二种情况:实际赎价低于投资成本
——投资方: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所得税前扣除
——被投资方: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所得
【例题•多选题】关于符合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投资方以实际收到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B.投资方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C.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D.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答案】BD
【解析】对混合性投资业务,投资方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故A选项错误;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符合税法规定利息扣除标准的,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故C选项错误。
【提示】企业转让股权收入时间和所得的确认:
(1)确认时间: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转让所得: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考点小贴士】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税处理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性质:属于持有期分回的税后收益。
(2)确认时间:除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5.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给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
【提示】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特别关注】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1)混合性投资业务的界定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相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①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
②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③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④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⑤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2)混合性投资业务的利息的所得税处理:
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3)混合性投资业务债务重组损益的确认:
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种情况:实际赎价高于投资成本
——投资方: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所得
——被投资方: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所得税前扣除
第二种情况:实际赎价低于投资成本
——投资方: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所得税前扣除
——被投资方: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所得
【例题•多选题】关于符合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投资方以实际收到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B.投资方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C.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D.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答案】BD
【解析】对混合性投资业务,投资方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故A选项错误;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符合税法规定利息扣除标准的,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故C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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