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承包的程序不正确,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知村委会自行开会决定没有按照法定流程进行土地发包。
第二,协议的形式不正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可知口头协议的形式不合法律规定。
第三,发包方没有行使应有的权利,根据《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条,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可知村委会没有对抛荒行为进行制止没有收回承包地,没有行使应有的权利。
第四,村委会不该擅自将土地转包给夏某,根据《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可知土地经营权转包的主体应是承包方而不应由村委会进行转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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