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某和武某的行为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构成犯罪
【例题】关某(女)于2009年2月生育一男孩,后因孩子经常生病,家庭生活困难,关某和丈夫武某决定将孩子送人。2009年6月13日,武、关二人将出生仅4个月的孩子送养给不熟知的陌生买主,对方给付夫妻26000元的“感谢费”,关于本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关某和武某的行为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构成犯罪
B.关某夫妇的行为属于遗弃行为,应当认定为遗弃罪
C.关某夫妇的行为不能排除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D.根据司法解释的观点,出卖自己的亲生子女,仍然有可能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答案】CD。解析:《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正常的民间送养行为未将孩子作为商品的意思,也不存在非法谋利的目的。所谓非法获利,就是把子女当作商品,把收取的钱财作为衡量子女的身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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