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实际出资尚未缴纳完毕,故甲对Q公司的股权出资存在权利瑕疵
【例题】M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甲是股东之一,持有40%的股权。甲已实缴其出资的30%,剩余出资按公司章程规定,应在2017年5月缴足。2015年12月,甲以其所持甲公司股权的60%作为出资,评估作价为200万元,与乙共同设立Q公司。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实际出资尚未缴纳完毕,故甲对Q公司的股权出资存在权利瑕疵
B.如甲公司经营不善,使得甲用来出资的股权在1年后仅值100万元,则甲应补足差额
C.如至2017年5月甲不缴纳其对M公司的剩余出资,则M公司有权要求其履行
D.如至2017年5月甲不缴纳其对M公司的剩余出资,则Q公司有权要求其履行
【答案】C。解析: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1条规定: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1)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2)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3)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4)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股权出资不符合前款第(1)(2)(3)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股权出资不符合本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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