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
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无因管理之债也是我国民法中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它有三个构成条件:一是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也未受本人委托;二是管理人从事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行为,包括对他人财产或事务的料理、保护、利用、改良、处分、帮助或服务等,至于管理人自己是否受益则在所不问;三是管理人具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其目的在于为他人谋利或免使他人利益受损,不具备这一要件者不属于无因管理。
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到底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属于无因管理之债及其他相关的一些问题。黄小明在一风景区旅游,爬到山顶后,见一女子孤身站在山顶悬崖边上,目光异样,即心生疑惑。该女子见有人来,便向崖下跳去,黄小明情急中拉住女子衣服,将女子救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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