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陕西国家电网校招考试面试备考指导(八十)
警车是人民警察维护社会治安的主要工具,是公安部门权威的延伸,是政府公信力的体现,因此,配备警车应当是一件极为严肃的事情,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来执行。邯郸市的交警支队,身为执法部门,却大量使用非法涂装警车外观的冒牌警车,不仅无视规定将警车配备当成儿戏,引发群众反感,还严重损害了公安部门的威严和政府的公信力。己身不正,又何以正人?
此事看似虽小,却暴露了当地有关部门不少问题,主要以下几点:
首先,当地政府的法治建设不到位,执法部门的法治观念意识淡漠,知法犯法。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有明确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执法者却带头违法,有关部门以如此的法治意识去执法,去约束其他普通群众,恐怕很难让人信服,效果必然也大打折扣。
其次,当地公安部门内部管理不严,治警不力,警车管理等相关制度流于形式。如此严重违规的冒牌警车却堂而皇之地配发基层使用,从采购、审批到配发、使用,这一系列环节居然都没有发现这一严重的问题,可见,公安部门内部管理混乱不是某一点某一片,而是系统性的。
最后,当地政府的问责机制不完善,有关部门缺乏责任意识和应有担当。既然违法,理应处罚相关责任人,举一反三,避免此类事情的再度发生。而当地交警支队知法犯法,被舆论揭发后,避重就轻,一边承认违规使用警用标识,一边却只承诺去除警用标识,只字不提问责。当地如此的含糊态度和治警力度,缺乏正视问题的勇气和改进的决心,又如何做得好群众工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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