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国家电网公司招聘2019年面试资料--经济类(八十七)
高收入阶层实施增量调节
媒体援引税务系统人士透露信息称,对高收入阶层调整的核心是从增量入手,对一些经常性劳动所得要纳入综合计征,逐步扩大纳入综合计征范围的所得类型,适时引入差别扣除项目,允许以家庭为单位申报纳税。
资料显示,每年的1月1日~3月31日,年所得超过12万元个人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然而,对于12万元的设置标准,并不能达到个税调节高收入,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
对于普通薪酬阶层人士来说,个税起征点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以后,其税负支出减少了几十元,同等条件下,高薪酬人群的减税效果却有几百元。对此,上述税务系统人士认为,在短期和中期阶段,要实现从个人到家庭为单位的申报纳税,并实施调整税率结构,促进税制公平。
减中加高
究竟什么样的水平是高收入,很难得出一个统一的结论,年收入12万元是否属于高收入,与前几年一直争论不休的个税起征点一样,并不重要。更重要的是,国务院《实施意见》中提出减轻中等以下收入者税负,同时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税收调节力度。对此,我们可以将其用"减中加高"来作为概括,加上已经实行的"免低",将成为我国未来个税征收的重要方向。这无疑值得高度肯定,但要让这个目标真正落地,还需要推进一系列的配套改革。
我国个税制度建立以后,一直被一些人指责为"劫贫济富",甚至被称为"工薪税",这种评价部分地反映了个税征收的实情。目前,我国的个税征收基本上是通过在企事业单位工资发放的环节设置事前扣除的关卡来完成,这虽然减轻了税务部门的税收成本,但与市场经济环境下,人们的多元化收入途径已经不相符合,而能够通过多元化途径得到收入的往往又是高收入者,这部分人的收入渠道难以设立事前扣税的关卡,而成为了灰色收入。几年前的报告显示,我国的灰色收入每年在6万亿元以上,约占GDP的12%,很显然,由此产生的个税流失是一个惊人的数字。
个税在我国的税收体系中只是一个小税种,但它还承载着公民对国家和社会的一份责任。而高收入者,特别是那些可以通过多元途径得到高收入的人群足额缴纳个税,对于整个社会将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减中加高","加高"无疑是改革的重中之重。但是,目前我国的货币流通体系已经滞后于市场的发展,特别是过多的现金流通使大量收入可以游离在国家的监管体系之外。如果这种状况不能改变,个税改革的"加高"目标就难以实现,这也给"减中"增加了障碍。
因此,个税改革要与货币流通体制的改革结合在一起推进,特别是要强化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减少现金流通。只有每一笔大额资金流通都有迹可循,让灰色收入成为阳光收入,也就是国务院《实施意见》提出的"堵塞高收入者非正规收入渠道","加高"的目标才能顺利实现,"减中"才能有顺利推进的现实基础,个税对于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也才能真正体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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