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公务员法,习近平主席签发第二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记者注意到,此次公务员法修订的一大亮点,就是全面贯彻党中央从严管理干部要求,调整充实了从严监督管理公务员的有关规定,与监察法和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相衔接,进一步扎牢了从严管理公务员的制度笼子。
“惩戒”变“监督与惩戒” 体现严管厚爱
从目前我国公务员结构和干部队伍结构上看,我国所有的公务员都属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其中大多数公务员是共产党员,党内监督、国家监察和对公务员的监督具有内在一致性,也具有高度互补性。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管理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管和厚爱相结合要求、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发展的必然选择。
公务员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公务员制度“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多处体现和贯彻了该原则,强化了党的领导监督。如第四条基本原则增加“公务员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第十三条增加“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第十四条增加“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等。这些新增内容强调公务员对党的忠诚,对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务员的日常监督管理,新修订公务员法将第九章章名“惩戒”修改为“监督与惩戒”,并新增第五十七条和五十八条两条监督方面的规定,把监督作为从严管理公务员的一个重要环节予以明确,规定机关应当对公务员的思想政治、履行职责、作风表现、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监督,对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处分;规定公务员必须按照规定请示报告工作、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使公务员的监督与相关法律法规有机衔接。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李雅云表示:“党和国家的治理体系要求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相结合,既要依据党章党规党纪管党治党,又要依据宪法法律法规治国理政。新修订公务员法增加有关加强公务员监督的规定,是把执纪与执法贯通起来,实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推动反腐败工作在法治化轨道上深入开展的具体行动,实现了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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