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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5月起施行
《沈阳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停车场的共享使用和合理利用停车资源做了明确规定:具备条件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将其机动车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居民住宅区在满足区内居民停车需要的情况下,经业主大会同意并按照物业管理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可以允许外来访客车辆进入并短时免费停放。
为规范停车行为,避免乱停车,《条例》规定了停车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停车理念:"机动车停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停车人应当树立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停车理念"。为解决"僵尸车"占用停车资源问题,《条例》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废弃的机动车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场所停放。在专用停车场停放的废弃机动车,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及时自行清理,对违反本《条例》的相关行为要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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