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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规则的结构
法律规则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
1、所谓假定(条件),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在立法实践中,立法者通过法律条文表述法律规则的内容时,有可能省略假定(条件)这一要素,或将其规定在其他条文中,以求文字表达简明扼要。要注意的是,省略不意味着假定(条件)不存在,我们可以根据法律规则的内在逻辑,从法律条文的上下文或若干法律条文的内容规定推导出假定(条件)。
2、所谓行为模式,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是从人们大量的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的法律行为要求。根据行为要求的内容和性质不同,法律规则中的行为模式分为三种:可为模式、应为模式以及勿为模式。从另一个角度看,可为模式亦可称为权利行为模式,而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又可称为义务行为模式。
3、所谓法律后果,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行为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是法律规则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
总之,在逻辑结构上,任何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都是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构成的,尽管它们往往不表现于同一个条文当中。其中,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是法律后果的前提,法律后果是对人们遵守或违反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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