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国联通集团考试招聘笔试备考指导(582)
作者:袁浩
提要:真正的教育惩戒是符合心理学、教育学规律的管理与约束,是现代教育不可缺失的一部分,决不是落后的教育方式,更与体罚无关。
学生犯了错,教师该不该管、能不能管、应该怎么管?去年,山东青岛率先将惩戒教育写入地方教育法规,明确规定学校拥有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学生的批评教育权、惩戒权、处分权。前不久,广东省司法厅公布该省学校安全条例的送审稿,其中明确:学校和教师依法可以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甚至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再次引发了舆论关于教师如何管教惩戒学生的议论。不少人认为,应该“将戒尺还给老师”,但必须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并且细化相关规定,明确惩戒权的边界。
“没有种不好的庄稼,只有不会种庄稼的农民;没有教不好的孩子,只有不会教的父母。”近年来,“爱的教育”“赏识教育”在社会上颇为流行。这种教育强调教育者须注重孩子的优点和长处,发现并表扬,逐步形成燎原之势,让孩子在“我是好孩子”的心态中觉醒。适当的赏识是正确的爱,这种教育理念上的进步值得肯定。不过,一些人错误地理解这一理念,在教育实践中把表扬和批评完全对立起来,甚至认为批评教育的特点是注重孩子的弱点和短处,是小题大作、无限夸张,会导致孩子自暴自弃,在“我是坏孩子”的意念中沉沦。从这一偏见出发,有的家长在学校教育中过分主张学生权利,动辄追究教师和学校的责任,导致一些教师不愿管、不敢管,在学校里只教授知识,不再教导学生为人处世,教师的职业功能逐渐被弱化。
编辑推荐: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