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国联通公司招聘公基常识(703)
源——米兰达规则
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该修正案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权利。暗含的意思是,国家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当中,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最能体现这一立法精神的案例,就是米兰达案,案件大致内容如下:
美国青年米兰达,于1963年因涉嫌对一名18岁的女性居民抢劫、绑架和强奸而被凤凰城警察逮捕。他在警局接受了两个小时的讯问并在一份自白书上签名,在其后进行的非常简短的审判中,法庭根据米兰达的供词而判其有罪。后来,米兰达的律师认为,警察在讯问前,并没有告知米兰达享有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的“沉默权”。因此,米兰达的陈述不能当作认定其有罪的证据,遂将此案件上诉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66年6月,联邦最高法院开庭审理此上诉案件,最终最高法院的9位大法官以5:4的投票结果,推翻州法院判决,宣判米兰达供词无效。其判决书内容为:《权利法案》所保护的公民不得自证其罪的权利,并不只在法庭内有效。在州警察局这样更为封闭也更不易受监督的环境中,也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没有充分的保护措施驱散其固有的强制气氛,那么警察的审讯就背离了个人不得自证其罪——这一合众国人民最为珍视的宪法原则。此后,最高法院为警方确立审讯嫌犯的全新规则:第一,预先告诉嫌犯有权保持沉默;第二,预先告诉嫌犯,供词可能用来起诉和审判他们;第三,告诉嫌犯有权请律师在受审时到场;第四,告诉嫌犯,如果雇不起律师,法庭将免费为其指派。这些规定后来被称为“米兰达警告”,也就是“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的每一句话都将作为呈堂证供”的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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