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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也称刑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刑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简单来说,就是今天的法律是否可以管昨天的事情,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关于刑法的溯及力问题,我国采用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原则,认为刑法一般是没有溯及力的,即国家不能用现在制定的刑法处罚人们过去的行为,但是,新的刑法的规定更有利于当事人时,就适用新刑法,否则就适用旧刑法,这就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以上就是刑法的时间效力的三个内容,其中刑法的溯及力是时间效力中最重要的考点,必须全面理解和掌握它的概念以及适用方式。
【例题】下列关于我国刑法溯及力的说法,正确的是()
A.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立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B.我国刑法溯及力所采用的原则是从新兼从轻原则
C.现行刑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做出的生效判决已失效
D.1997年10月1日以后审理1997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刑事案件,如果刑法规定的定罪处刑标准、法定刑与修订前的刑法相同的,应当适用修订前的刑法
【答案】A。解析: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立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A正确;我国刑法溯及力所采用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原则,B错误;现行刑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做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这与溯及力无关,C错误;1997年10月1日以后审理1997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刑事案件,如果刑法规定的定罪处刑标准、法定刑与修订前的刑法相同的,由于新刑法并没有比旧刑法更有利于被告,依然适用旧刑法,D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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