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国烟草公司招聘备考指导(832)
近代以降,传统礼文化受到严重冲击。礼俗的影响力虽持续至今,但传承中颇有损益。礼文遭到了近乎毁灭性的打击,制度化的礼仪被弃之不用。人们对礼质也丧失了认同和理解,这与西方价值观念和思维方式自清末以来建立起的压倒性优势有直接关系。相应地,当下的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在内与礼质难以相融。
“刑”之论
“刑”有广狭三义之分。最狭义者专指肉刑,广义可指所有刑事惩罚,最广义指一切具有规范性的法律制度。
中国早期实则“刑”和“罚”两相独立。最早刑专指肉刑,只针对族外人施用,故有“大刑用甲兵,中刑用刀锯”之言。“罚”是针对族内成员过错施用的惩戒措施,也就是后世所说的“象刑”。如《孝经纬》说“五帝画象”,表明当时族内罚的常制为“象刑”,即不损毁肉体,仅标示身份减等且意在羞辱、隔离和教化的道德耻辱性惩罚机制。这样设置与早期社会纯以血亲、祖灵为纽带有关。禹夏以后出现“刑书”制度,将刑、罚合并到单一法律制度中,且消弭了曾经的族内、族外之分,代之以政治地域作为适用刑罚范围。同时早在尧舜时就已确定的审判、用刑原则,如区分故意过失、慎刑、恤刑等一直得到了沿用。更重要者在于作为刑罚制度基础的天人合一观念一以贯之。刑及与之相关的具体制度设计既不孤立,也不偶然,始终是与宇宙秩序和人类整体性秩序有机关联。这与现今源自西方的刑法理念、制度存在根本性差异。尽管刑法看似都是人为创设的制度,但是必需以天道为依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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