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国联通招聘考试备考指导(867)
终止时间的确定——在不法侵害终止以后,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已经不复存在,因
此,一般不再发生防卫的问题。所以,必须正确地确定不法侵害的终止,以便确定正当防卫权利的消失时间,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因此,不法侵害的终止应以不法侵害的危险是否排除为其客观标准。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合法益造成威胁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当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的时候,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具体表现在:不法侵害人被制服,丧失了侵害能力,主动中止侵害,已经逃离现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在财产性犯罪中,即使侵害行为已经构成既遂,但如果尚能及时挽回损失的,可以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Eg.抢劫他人财物跑路中,虽然抢劫罪已经完成,但是防卫人仍然可以当场施以暴力夺回财物,因为尚可挽回损失的话,就视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还未结束,成立正当防卫。
在上述开始时间之前或者结束时间之后进行的防卫,属于防卫不适时。“先下手为强”型的称为事前防卫(事前加害),“秋后算账”型的属于事后防卫(事后加害)。防卫不适时的话不仅不成立正当防卫,有可能还会构成犯罪行为。
所以,题目中常出现的“坑情”主要是会出现以下两种干扰选项:1)对自动停止,或是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情况;2)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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