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的客观要件:管理他人事务
(1)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可以分为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经济性事务,亦可为非经济性事务:前者如为他人买车,后者如修缮房屋
(2)排除情况:违法行为不行、不作为不行与专属行为(结婚)
(3)管理人管理事务是名义的问题,在此无论以管理人的名义还是被管理人的名义都可以。如果以本人名义的,则涉及无权代理的问题。如张三有一房屋,有出租的想法,因病住院,此事一直耽搁,李四为了张三的利益,以张三的名义出租给王五,此处张三构成无权代理,但是,并不妨碍张三与李四之间成立无因管理。
3.无因管理的主管构成要件:为他人利益的意思
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又称管理意思,指管理人知道其所管理的是他人事务,并欲使管理事务所产生的利益归于本人。通过管理行为避免被管理人利益受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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