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许可
撤销许可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发放许可或者行政相对人以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其中行政主体违法发放行政许可的事由可以表现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对不具备资格或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许可。对于行政主体存在违法事由的情形,法律规定是“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也就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如果行政相对人不存在违法事由,撤销许可对其又有较大影响,也可不撤销。由于行政主体违法发放许可撤销后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失行政主体应给予赔偿。
另一种撤销情形是指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的行政许可,法律规定“应当撤销”,且被许可人基于违法申请的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也不受保护。
例如,卫生局超越法定职权给申请人张三授予自己无权发放的工商营业执照,那么该许可可以撤销,如果损害了张三合法权益的,应该进行赔偿;如果张三是以欺诈伪造证件的方式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那么该项许可属于应当被撤销情形。
总的来说,撤销是由于违法事由,违法发放或者申请许可证,用一句口诀来总结“官违法可以撤,民违法应当撤”。行政主体违法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该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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