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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湖北秭归紫昕国有资本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招聘7人公告

来源: 2019-10-17 09:40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秭归县国有企业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秭国资文〔2018〕16号)精神,结合秭归县国有企业岗位空缺情况及工作需要,拟组织2019年秭归县国有企业招聘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及资格要求

1、普通高校应届或往届毕业生,专科、本科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4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2、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3、具有较好的语言表达和办文办事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沟通能力、作风严谨、态度踏实,爱岗敬业。

4、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符合招聘岗位的学历、专业、资格等相关要求。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招聘:

1、受到纪律处分或刑事处罚,在处分(罚)期间的;

2、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尚在禁考期内的人员;

3、在读非2019年应届毕业生;

4、现役军人;

5、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聘用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

二、招聘岗位及职数(详见附件一)

三、聘期和薪酬待遇

新招录员工属录用单位的合同制员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工资按照秭归紫昕国有资本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薪酬制度执行社保缴费标准。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转正后执行单位薪酬分配制度,按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各项福利。录用人员的具体工资福利待遇以劳动合同约定和单位薪酬、绩效考核制度规定为准。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及方式:本次报名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时间为2019年10月24日上午8:30至12:00,下午2:30至5:00。报名时请携带本人毕业证、有效身份证(具有相关工作经历的有效证明)等岗位所需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近期彩色免冠1寸登记照片2张、《秭归县国有企业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附件2)一式1份到县人社局二楼招聘大厅报名。

2.报名时填写的本人身份证、相关学历、工作经历(截止时间为2019年10月1日)必须与报名条件一致。报名时填写的通讯地址和电话号码须真实准确,为便于联系,在应聘期内电话号码不得变更。考生持身份证于10月25日下午4:30至5:30在县人社局服务大厅17号窗口领取准考证。

3.资格审查及其他

(1)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严格按招聘公告中明确的报考条件,10月25日对应聘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报考资格审查由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

(2)应聘者须如实填写《秭归县国有企业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可在秭归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报名资格。

(二)面试安排

1.面试人员的确定。按招聘岗位报名人员的资格审查结果确定参加面试人员。面试人员名单由县人社局统一对外公告。

2.面试时间、地点及要求。面试人员凭身份证及准考证于 10月26日上午8时在县就业培训中心参加面试,缺证件者以及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到的人员,均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3.面试方式。面试采取结构化方式进行,面试满分100分,按照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取平均分的方法计算。面试考官由7人组成,其考官选派按相关规定执行。面试成绩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确定。考生成绩及时在秭归政府门户网上公告。

(三)考察

考察工作由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考察工作参照《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确保考察结果全面、真实、准确。考察组要结合考生个人信息全方位考察考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以及报考期间表现等情况,并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

(四)体检

体检对象按招聘岗位根据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序,按1:1比例确定,并在秭归政府门户网站公告。体检工作由县人社局负责组织实施,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有行业要求的,按行业要求标准执行)。妊娠期考生参照《关于对怀孕考生参加体检有关问题的复函》执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如体检不合格或自动放弃,则从参加该岗位面试的人员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时间地点由招聘单位另行通知。

(五)公示和聘用管理

考核结束,由县人社局对拟聘人员综合情况进行审核,并对拟聘人员在秭归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结束如无异议,下发聘用通知,招聘单位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为应聘人员办理聘用等手续。试用期根据用人单位管理规定执行,试用期包含在聘期内,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办理转正手续,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新聘用人员有关工资待遇按用人单位规定执行。

五、其它

(一)对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招聘单位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聘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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