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国石化集团招聘考试内容(906)
消除贫困的首要问题,是“识别”贫困。通常,人们以某个特定的绝对“收入”数为标准来识别和评估贫困。国际上通行的贫困标准即是以收入划定贫困线。然而,收入既无法准确揭示贫困的本质,也无法有效反映造成贫困的制度原因。近年来,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发布的年度《人类发展报告》已在很大程度上采用“可行能力”标准替代“收入”来评估贫困。在可行能力视角下,贫困在本质上是基本可行能力的剥夺。因此,可行能力视角对贫困的性质及原因进行了重新理解,引导人们把注意力从手段转向目的,从关注收入转向可行能力,在扶贫减贫方略上导向赋权赋能。
赋权使贫困群体获得充分享有尊严的资格。尊严来自于主体性,实现贫困者的权利,就是要在制度上赋予贫困者权利和机会,通过外在物质条件的改善,为实现个体各项权利奠定基础和条件。赋权的目的,是通过各种制度手段包括法律手段,赋予贫困人口各项平等的权利,使其最终获得自我维持和发展的能力。因此,扶贫不仅要使贫困者摆脱财富的匮乏状态,在本质上更是要确立贫困者的主体性地位,以此增强贫困者脱贫致富的内生动力,最终激发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众脱贫致富的内在活力。全社会参与扶贫,关键是扶贫对象本身的参与和融入。中国构建了政府、社会、市场协同推进的大扶贫格局,即是通过外生力量发挥作用,从输血到造血,扶贫又扶志,既调动扶贫对象的积极性,提高其发展能力,又发挥其主体作用,尊重其意愿,维护其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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