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国电信公司招聘考试行测知识: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
(一)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平等,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该原则体现的是主体地位平等,也即在民事活动之中各方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谁“高”谁“低”的问题,例如市政府去购买办公用纸,其就算是“官”但是地位还是平等的呢。该付的钱也是要付的。
(二)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意思自治,是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以自己的真实意志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该原则为民法的的核心原则,即当事人购买东西要遵循内心自愿。也即禁止“强买强卖”
(三)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即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也就是说“本产品一经售出,概不负责”此规定是无效的。
编辑推荐: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