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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国电信公司招聘考试行测知识:民法的基本原则

来源: 2020-04-03 16:35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

(一)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平等,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该原则体现的是主体地位平等,也即在民事活动之中各方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谁“高”谁“低”的问题,例如市政府去购买办公用纸,其就算是“官”但是地位还是平等的呢。该付的钱也是要付的。

(二)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意思自治,是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以自己的真实意志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该原则为民法的的核心原则,即当事人购买东西要遵循内心自愿。也即禁止“强买强卖”

(三)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即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也就是说“本产品一经售出,概不负责”此规定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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