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中国联通公司社会招聘考试法律常识题(2100)
汉语“民法”一词在我国并无典籍可依,用“民”与“法”这两个汉字,组成“民法”来表述部门法,来源于( )学者创造性的翻译。
A.德国
B.英国
C.美国
D.日本
2.
某制币厂为纪念奥运会特制纪念金币若干枚,每枚售价20088.8元。其广告宣传主要内容为:(1)纪念币系纯金制造;(2)纪念币数量仅有2008枚。后经证实,该纪念币系金铜合金;纪念币数量为20000枚。为此,购买者与该制币厂发生纠纷。该纠纷应如何处理?( )
A.按无效合同处理,理由为欺诈
B.按可撤销合同处理,理由为欺诈
C.按可撤销合同处理,理由为重大误解
D.按有效合同处理
3.
天龙公司与张某因装修合同发生纠纷,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协商同意调解。法院依法主持双方调解后达成调解协议,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后,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
B.当事人收到调解书后可以在15日内上诉
C.该案调解书一旦发生法律效力就不得申请再审
D.法院制作调解书后,送达时,法院可以采用留置送达
4.
甲被车撞伤倒地,行人乙拦下一辆出租车,将甲送往医院,乙支付了车费,其间甲的手机丢失。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车费由甲承担,甲手机丢失的损失由乙赔偿
B.车费不由甲承担,甲手机丢失的损失由乙赔偿
C.车费由甲承担,甲手机丢失的损失不由乙赔偿
D.车费不由甲承担,甲手机丢失的损失不由乙赔偿
5.关于知识产权,说法错误的是( )
A.具有专用性、时间性、地域性
B.仅包括财产权的内容而不涉及人身权
C.必须具有首创性、新颖性
D.必须有能为人感知的客观表现形式
答案与解析
1.答案:
解析:
日本学者在明治维新时期介绍欧洲法律文明时,把荷兰语“buegerlykregt”评为“民法”。该荷兰语词在德语称“burgerliches Recht”;法语称“droit civil”;拉丁语秒“jus civile”。这些语词原义均为“市民法”。故本题选D。
本题相关知识点:
日本学者在翻译欧洲国家法律中的前述术语时,不直译为“市民法”,而译为“民法”,充分考虑了东方幅员辽阔的乡村社会与欧洲以城市为中心的城邦社会的差别,以及由此而决定的对“市民”这一术语的不同理解。因为在东方社会 ,“市民”即“城市人”,是与“乡村人”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并不具有一国“公民”的含义。“民法”一词也为中国法学界所接受,自光绪三十四(1908)年起草“大清民律”以来,这个部门法就叫作民法,至今不易。
民法一词来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日本明治维新时代修订法律从法语译为日语“民法”。中国古代法律文献原无民法一词,有关钱、债、田、土、户、婚等法律规范,都收在各个朝代的律、例之中,清朝末年至中华民国时期曾制订“民律”草案,后经修订于1929~1930年分编陆续公布时改称“民法”,这是中国法律历史文献上对民法一词的第一次正式使用。据学者考察,我国法上的“民法”一词系来自日本语中的“民法”。所以选D。
2.答案:
解析:
题目中制币厂采用隐瞒事实和欺骗的手段销售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属于明显欺诈行为。我国《民法》对此规定,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当事人享有撤销权。故正确答案为B。
3.答案: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第89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据此可知,A选项表述正确,B选项表述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故C项错误;对于调解书,不可以留置送达。故D选项错误。故正确答案为A。
4.答案:
解析:
《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乙送甲去医院是为了甲的利益,构成无因管理,所以乙对车费享有求偿权。乙对甲的手机没有保管义务,甲手机丢失,乙无过错,所以乙没有赔偿义务。故正确答案为C。
5.答案:
解析: 除商标权不直接涉及人身权利和内容外,其他各类权利均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内容。因此本题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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