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伤亡事故的保证书
目录
- 第一篇:人员伤亡事故的保证书
- 第二篇: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 第三篇: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 第四篇:伤亡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 第五篇: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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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一篇:人员伤亡事故的保证书
最近,我县多地山区遭遇暴雨袭击,暴雨所引发的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
尤其是发生于7月2日17:20的大桥坍塌事故,造成了八名群众不幸落水。事件发生后,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调派驻大桥附近的官兵参与营救群众工作。经过了昼夜搜救,终于救出了其中三名落水群众,打捞出三具尸体,另外有两名群众下落不明。
这起事件的发生,给当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是一次非常惨痛的教训,我们深感痛心和自责。为此,市委,市政府作出了深刻检查。虽然此次灾难事件发生在夏秋暴雨频繁季节,属于不可抗拒的自然天灾因素,但也充分暴露出我们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不到位,工作不深入,不扎实,不具体,不细致等问题。我们将深刻地反省这一事件的惨痛教训,举一反三,加强执行力建设,要从此次事故中吸取教训,树立扎实的工作作风,在各个领域的落实好工作。
当前,我们要全力落实市里要求:
第一,尽一切努力开展搜救工作,尽一切努力营救失踪人员。
第二,积极做好对遇难者和失踪人员家属的善后工作。
第三,救灾作为当前的中心工作抓好,确保受灾群众生活安定,思想稳定,确保社会稳定。
第四,迅速动员全县上下对各种潜在事故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对于煤矿,水库,桥梁,河流,松动山体进一步开展实地调查,明确区域安全责任,强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不发生类似事件。
第五,组织力量日夜修复受损设施设备,尽一切努力确保通信、交通、供水、电力等其他基础设施顺利运行,在最短的时间恢复本地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责任编辑:haoword.com)第二篇: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条:伤亡事故的报告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报告公司工程部安全科。
第五条:安全科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总经理,并请示上报市、区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
第六条:发生死亡、重大伤亡事故时,安全科会同总经理应立即赶赴现场,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第七条:公司安全科及主管安全的付总经理必须协同事故调查小组调查并及时作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公司安全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统计、报告伤亡事故。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以不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视情节轻重,罚款金额最低1000.00元最高10000.00元),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篇:伤亡事(我们一定会做的更好www.hAoWORd.com)故报告制度
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为了便于有关部门及时掌握事故情况并进行事故救援或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安排,企业要依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对所发生的工伤事故进行及时的报告。
一、轻伤事故的报告
在只有轻伤事故发生的情况下,负伤者或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车间主任(工段长),由车间主任(工段长)在事故当日内上报企业负责人和企业安全技术管理部门。所在车间的领导必须会同其基层生产班组、车间、分厂的领导及安全员,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处理意见和拟订的改进措施报送厂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部门和企业工会。同时,要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送交企业安全技术管理部门,以便其统计和存档。休工三日以上的轻伤事故应列入《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按月向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报告。
二、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报告程序
重伤事故、死亡事故或重大死亡事故发生后,负伤人员或事故目击者应立即向班组长及车间领导报告。
车间负责人接到事故通知后要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安全技术管理部门和企业工会。企业负责人必须在24小时内用电话、电报、电传等方式快速将事故报告企业主管部门、企业所在地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工会组织。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事故发生时间、事故地点、伤亡情况、事故简要经过及事故原因初步分析等。
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重大死亡事故要在24小时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劳动安全监察部门。
至于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由于它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极为严重,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国务院在1989年3月29日颁布了《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34号令)。其中第二章第七条至第十一条和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报告程序与要求。
企业在对伤亡事故进行报告时,应做到报告内容详尽、报告时间迅速和报告程序正确。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如有隐瞒、虚报或者故意延迟不报者,除责成补报外,还要对责任者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篇:伤亡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江西xx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伤亡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1. 依据《工程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特别重大事故
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2.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为项目监理方事故报告的第一责任人,伤亡事故发生后,监
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如实地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理公司和建设单位报告,如施工单位隐瞒不报,监理单位应向相关部门如实举报。
3. 伤亡事故发生后,监理单位更不得与施工单位销毁证据,破坏现场及订立共守
盟约。
4. 伤亡事故发生后,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做好现场保护工
作,做好相关证据(文字、图像)的收集保管工作,并督促施工单位尽快提供事故调查分析报告。
重大伤亡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迅速签发停工指令。
5. 加强施工安全事故处理的力度,事故处理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1)事故原因
不查清楚不放过;(2)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3)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4)事故隐患不整改不放过。
6. 对于无需上级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处理的安全事故,监理单位应组织审查事故
调查分析报告,研究确定处理方案并对处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及时向上级部门、业主单位提交《安全事故处理报告》,做到处理一个教育一片。
7. 对于上级部门已派事故调查处理组调查的伤亡事故,监理单位应积极配合调查
组搞好事故调查工作,并如实全面地向调查组提供相关证据。
8. 监理单位应根据事故调查处理组的意见,监督施工方做好事故处理的善后工作。
及时向上级部门、业主单位提交《安全事故处理报告》,根据实际情况签发复工指令。
第五篇: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70条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处理的规定: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帮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公司工伤事故处理报告制度制订如下:
一、事故报告制度
1、对最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赶往现场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5小时内口头或电话向当地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人报告,重大伤亡事故应在2小时内报建设部。事故发生单位并应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事故报告单位,不得瞒报、虚报及拖延不报。
2、事帮调查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3号《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以及赣发[1999]44号《江西省企
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同时执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做好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工作,并存94天内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案。
3、每个工程从开工之日起就应建立工作事故档案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为止,工伤事故档案共有三部分。
(1)、工伤事故台账:凡本工地发生的工伤事故,都应将工伤发生的日期、时间、部位、伤亡人员名单、性别、年龄、工种、工龄、伤害程度、事故类别等进行登记;对重伤以上事故所进行的快报应留底入档。对每起事故都应将组织调查事故经过、原因 分析、责任划分,今后防范措施以及处理意见等资料入档备查。
(2)、对重大设备事故(含未伤亡的设备倒垮塌,脚手架垮塌,大型号构件吊装时坠落等)均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查,并将调查结论入档存查,并将调查结论入档存查。
(3)、建立建设“职工伤亡事故综合统计(月)报表”制度,除按月上报外,应将月报表留底存档备查。在未发生任何工伤事故的情况时,每月仍应上报“建设职工伤亡事故综合统计(月)报表”,但在表上写明“本月无事故”,并留底存档备查。
二、事帮处理制度:
单位工程发生重大死亡事故,死亡1人/次,罚事故项目或单位5万元,分公司2万元,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超过重伤控制指标,每超过0.1‰罚项目部500元;超过轻伤负伤率控制指标,每超过0.1‰罚项目部300元,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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