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岗失业党员再就业服务中心揭牌仪式上的讲话(精选多篇)
第一篇:区长在下岗失业党员再就业服务中心揭牌仪式上的讲话
在下岗失业党员再就业服务中心
揭牌仪式上的讲话
(2014年4月7日)
同志们:在全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深入开展之际,我们在这里简单而隆重地举行下岗失业党员再就业服务中心揭牌仪式。这对于我区下岗失业党员来说,是一件具有历史意义的事情。从今天起,我区下岗失业党员拥有了自己的职业技能培训基地,拥有了自己独立的
就业再就业服务窗口。它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对我区劳动保障工作的高度重视、倾力支持,体现了各级党组织对下岗失业党员的热情关心、亲切关怀;它标志着我区就业再就业工作跃上了一个新的发展平台,标志着我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开辟了新的实践领域。
令我们十分鼓舞的是,在下岗失业党员再就业服务中心筹备过程中,市委书记闫宝泰同志、市委副书记林君同志给予了极大关注,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刘喜杰同志及市委驻八道江区先进性教育督导组的同志和市委组织部的有关同志经常亲临我区给予指导,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局、市就业局也给予了大力的支持。特别是市财会中专,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成立提供了诸多方便条件。在此,我谨代表区委、区政府,对市委领导及市直相关部门和所有关心、支持下岗失业党员的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开展以来,在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参与、共同努力下,活动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省委开展了“联系困难群众、帮助解决难题、促进就业创业”主题实践活动。区委提出了“为群众服务,为社会奉献,为党旗争辉”的号召。全区机关党员正在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卓有成效的开展着各种主题实践活动,为全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贡献着自己的力量。下岗失业党员是党的肌体的重要细胞,他们曾经为我区乃至全市的经济发展做出过不可磨灭的贡献。目前由于种种原因,他们正承受着下岗失业,生活困难的压力。关心他们、支持他们是各级党组织义不容辞的职责;让下岗失业党员重新走上就业岗位,在二次创业中重新发挥示范作用,也是焕发党组织生机活力、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重要体现。希望下岗失业党员再就业服务中心能以此次揭牌为契机和动力,充分运用好这一阵地,不断完善其(请你继续关注好范文网WwW.HAowORD.cOM)功能,发挥其作用,瞄准市场,贴近市场,立足市场,服务市场,适应市场,使下岗失业党员真正掌握就业技能,早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加快下岗失业党员由无业到就业的转变,由下岗到上岗的转变,由低薪向高薪的转变,为下岗失业党员在振兴八道江老工业基地的伟大实践中,再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提供保障。
区委坚信,有各级党组织的亲切关怀,有市区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岗失业党员再就业服务中心一定能成为下岗失业党员再创人生辉煌的坚强后盾,一定能成为培养我区经济发展生力军的摇篮。
第二篇:再就业服务中心揭牌仪式上区长致辞
同志们:
在全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深入开展之际,我们在这里简单而隆重地举行下岗失业党员再就业服务中心揭牌仪式。这对于我区下岗失业党员来说,是一件具有历史意义的事情。从今天起,我区下岗失业党员拥有了自己的职业技能培训基地,拥有了自己独立的就业再就业服务窗口。它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对我区劳动保障工作的高度重视、倾力支持,体现了各级党组织对下岗失业党员的热情关心、亲切关怀;它标志着我区就业再就业工作跃上了一个新的发展平台,标志着我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开辟了新的实践领域。
令我们十分鼓舞的是,在下岗失业党员再就业服务中心筹备过程中,市委书记××同志、市委副书记××同志给予了极大关注,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同志市委组织部的有关同志经常亲临我区给予指导,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局、市就业局也给予了大力的支持,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成立提供了诸多方便条件。在此,我谨代表区委、区政府,对市委领导及市直相关部门和所有关心、支持下岗失业党员的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开展以来,在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参与、共同努力下,活动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省委开展了“联系困难群众、帮助解决难题、促进就业创业”主题实践活动。区委提出了“为群众服务,为社会奉献,为党旗争辉”的号召。全区机关党员正在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卓有成效的开展着各种主题实践活动,为全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贡献着自己的力量。下岗失业党员是党的肌体的重要细胞,他们曾经为我区乃至全市的经济发展做出过不可磨灭的贡献。目前由于种种原因,他们正承受着下岗失业,生活困难的压力。关心他们、支持他们是各级党组织义不容辞的职责;让下岗失业党员重新走上就业岗位,在二次创业中重新发挥示范作用,也是焕发党组织生机活力、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重要体现。希望下岗失业党员再就业服务中心能以此次揭牌为契机和动力,充分运用好这一阵地,不断完善其功能,发挥其作用,瞄准市场,贴近市场,立足市场,服务市场,适应市场,使下岗失业党员真正掌握就业技能,早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加快下岗失业党员由无业到就业的转变,由下岗到上岗的转变,由低薪向高薪的转变,为下岗失业党员在振兴八道江老工业基地的伟大实践中,再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提供保障。
区委坚信,有各级党组织的亲切关怀,有市区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岗失业党员再就业服务中心一定能成为下岗失业党员再创人生辉煌的坚强后盾,一定能成为培养我区经济发展生力军的摇篮。
第三篇:财税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2014-01-23发文字号:财税[2014]186号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3号),本文具体操作办法延长至2014年12月31日。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号),对2014年底之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政策审批时间截止到2014年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4]36号)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对2014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
二、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对2014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14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执行。
三、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四、本通知所称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五、本通知所称的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
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对特别困难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关闭或依法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有条件的地区也可纳入《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本通知所称的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
六、上述优惠政策审批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14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果企业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国家今后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新的税收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第四篇: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4]4号)精神,现就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具体操作办法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8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14]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三月三日
第五篇: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财政社[2014]28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保税区财政局,大榭开发区财政局,东钱湖度假区管委会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甬党
[2014]17号)(以下简称《通知》)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4]107号)精神,规范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以下简称再就业资金)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财政要切实调整支出结构,通过预算内外各种资金渠道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要按照再就业工作任务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安排再就业资金,并列入各级
财政年度预算。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再就业的支出,按《失业保险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再就业培训补贴(含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用工补助、劳动力市场建设等支出以及经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
三、再就业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钠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不得用于与再就业工作无关的其他方面开支。
l、按照《通知》精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用人单位)按规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企业(用人单位)缴纳、再就业资金补贴、就业服务机构发放、企业(用人单位)按半年申领”的办法,企业(用人单位)提交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表,并附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名单及复印件,经劳动保障部门签证的劳动合同副本、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个半年度单位为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费的明细帐(单)、企业(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等凭证材料,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转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核定后,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就业服务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再就业资金专户,划入企业(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对未参加社会保险和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企业(用人单位),以及手续和相关凭证材料不齐全的企业(用人单位),不得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根据《通知》精神,用人单位按规定条件招用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五区(含二区—岛,科技园区,下同)的就业困难人员,在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的同时,相应给子用工补助。用工补助与社会保险补贴一并申领、发放。
各县(市)、鄞州区(含东钱湖区)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用工补助具体标准和办法。
3、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五区的街道(乡镇)、社区社会保障与救助机构,组织失业人员从事非正规就业或推荐介绍失业人员就业、且实际从业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可按其组织、推荐的实际就业人数(年人均享受一次)申请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街道(乡镇)、社区社会保障与救助机构申报时,须填写申请表,附实际组织、推荐就业的失业人员名单、《宁波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复印件或计算机开具的职业介绍信存根原件、劳动合同(协议)、工资单及相关证件等,以街道为单位统一汇总,经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按《宁波市街道、社区社会保障与救助机构职业介绍补贴办法》(甬劳社就[2014]173号)规定初审,报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审核,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后,由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促进再就业资金专户按季核发职业介绍补贴。
4、具备资质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要积极开展与就业相衔接的各类技能培训,及时做好培训结业学员实现再就业的情况统计,使再就业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培训后再就业率达到50%以上。培训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的培训费收取,实行“先减免,后补贴”办法。培训机构凭下岗失业人员学员名册、身份证件及相关资料按季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向市劳动保障局)提出培训费补贴及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申请报告,劳动保障部门对补助对象资格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标
准予以补助;对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按规定标准减半补助;对参加培训而中途退学的,按培训实际成本不超过30%补助。
5、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专项贷款和贴息按照《失业人员办理自主创业专项贷款与贴息具体操作办法》(甬政办发[2014]12号)执行,非正规就业开业贷款担保和贴息按照《关于为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从事非正规就业提供开业贷款担保和贴息的试行办法》(甬劳社就[2014]170号)和《关于印发<宁波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提供开业贷款担保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甬劳社就[2014]252号)执行。
6、各县(市)区财政要安排资金,加强基层社会保障与救助机构和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
四、各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要按照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立再就业资金专用帐户,切实加强再就业资金预、决算管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再就业资金监督管理,同时要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申报再就业资金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及时编制年度分项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及时拨付资金。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每年年度终了,要认真做好再就业资金的核算、清理和对帐工作,并按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再就业资金年度决算和说明。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将审核后的再就业资金年度决算及时报送市财政部门。
再就业资金年度终了如有结余,经批准后,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将财政预算安排的再就业资金及时转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并将预算内外各种资金渠道筹措的再就业资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按具体用途进行分帐核算。
五、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企业所在地政府的再就业工作规划,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落实。其中: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区失业人员创办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或自谋职业所需资金贷款的担保、贴息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各地不得因隶属关系等原因将中央、省、市管理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排除在再就业优惠政策之外。
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和《通知》精神,市与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五区社会保险补贴与用工补助所需经费,在年度终了按当年区属享受人数按实结算。
六、各县(市)区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再就业资金,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再就业资金,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检查监督。
宁波市劳动局
宁波市财政局
二00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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