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合同篇6
甲方(聘用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受聘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1.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
2.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退离休时间,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可以延长(推迟)退休年龄(时间)的,可在乙方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时,再根据规定条件,续订聘用合同。
4.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条 工作岗位
1.甲方聘用乙方担任 职位/职务。
2.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业务、工作能力和表现,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重新签订岗位聘用合同。
第三条 工作条件和劳动保障
1.甲方实行国家规定的每周40个小时的工作作时间。
2.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的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3.甲方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乙方参加必要的业务知识培训。
第四条 工作报酬
1.根据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甲方按月支付乙方的工资为 元人民币。(奖金另计)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甲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甲方根据国家、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调整乙方的工资。
3.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
第五条 工作纪律、奖金和惩处
1.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和教育。
3.甲方按单位有关规定,按照乙方的工作实绩、贡献大小给予奖励。
4.乙方如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甲方按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5.乙方对职务上须知的公司产销(包括技术)及财务上的机密尽维护保守之责,如有泄露,应负法律之责,并赔偿相应损失。
第六条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或双方协商立即终止。
2.聘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在聘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订聘用合同。
3.甲方单位被撤消,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4.经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并不负任何责任。
(1)工作成绩不佳、品德不良的;
(2)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3)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单位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甲方未按聘用合同约定支付报酬或提供工作条件的,乙方可通知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7.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七条 其他事项
1.甲乙双方因实施聘用合同发生人事争议,按法律规定,先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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