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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合同协议书(六)

来源: 2020-07-20 11:28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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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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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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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乙方、丙方作为发起人,经协商一致,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职责公司。发起人各方依据合同法、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订立如下设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履行。

  1。公司概况

  1。1 申请设立的有限职责公司名称拟定为×××××有限职责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名称最终以公司登记主管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

  1。2 公司住所地拟设在×××××。

  1。3 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职责公司。

  1。4 甲方、乙方、丙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职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职责。

  2。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出资

  2。1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2。2 甲方、乙方、丙方按照下表认缴、实缴出资:

  (略)

  2。3 发起人各方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其认缴的出资。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及时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3。出资评估

  发起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经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4。公司组织结构

  4。1 公司设立股东会、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等机构或职位。

  4。2 甲方×××担任公司执行董事,乙方×××担任公司监事,丙方×××担任公司经理。

  5。股权转让

  5。1 自公司设立之日起××(比如4年)年内,除三方一致同意外,发起人各方不得转让股权。

  5。2 转让股权存在瑕疵出资或抽逃出资时,转让人、受让人应当以转让款优先补足瑕疵出资或抽逃出资。转让人、受让人未以转让款优先补足瑕疵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或转让款不足以补足的,转让人、受让人对瑕疵出资或抽逃出资或未补足的瑕疵出资或抽逃出资,承担连带补足职责。未完全补足瑕疵出资或抽逃出资前,公司有权拒绝转让人、受让人变更股东名册或变更股东工商登记的请求。

  5。3 转让股权根据本协议第2条规定,还未履行完毕实缴义务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对后续的实缴出资由谁负担约定清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清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对履行后续实缴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职责。

  6。股东资格不得承继

  因继承、遗赠、赠与等原因发生股权转让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受赠人无权取得股东资格,但不妨碍其享有股权中的财产权利。

  7。发起人权利

  发起人在设立公司过程中,享有如下权利:

  (一)随时了解公司设立进展情景;

  (二)签署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文件;

  (三)审核监督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支出费用;

  (四)其他应由发起人行使的权利。

  8。发起人义务

  发起人在设立公司过程中,必须履行如下义务:

  (一)及时提交设立公司所需的文件材料;

  (二)设立公司过程中,因发起人过失造成损失的,应当向公司或其他发起人承担赔偿职责;

  (三)发起人未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除补足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职责;发起人未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其他足额缴纳出资的发起人承担违约职责;

  (四)公司设立后,发起人不得抽逃出资;

  (五)其他应由发起人履行的义务。

  9。公司设立费用承担

  9。1 公司设立后,设立公司所支出的费用全部由公司承担。

  9。2 公司因故未能设立的,设立公司所支出的费用由发起人各方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分担。

  10。违约职责

  10。1 发起人未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每逾期1日按照应缴纳数额0。05%的比例,向其他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发起人支付违约金。

  10。2 发起人经催告,逾期3个月仍未足额缴纳出资的,其他足额缴纳出资的发起人,能够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要求限制该发起人的股东权利或剥夺其股东资格。

  11。承诺与保证

  发起人各方承诺与保证如下:

  (一)发起人各方具有完全民事权利本事和民事行为本事,有权签署本协议;

  (二)发起人各方的出资,均为发起人各方合法拥有、有权处分的财产;

  (三)发起人各方提交的文件、材料均为真实、完整、有效。

  (四)仅有签署本协议的甲方、乙方、丙方,在拟设立的公司中具有股东资格。任何情景下,发起人各方的配偶、近亲属不享有股东资格。

  (五)自公司设立之日起××(比如2年)年内,甲×××不得主动辞去公司执行董事职务,乙×××不得主动辞去公司监事职务,丙×××不得主动辞去公司经理职务。若乙方或丙方主动辞去公司职务,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4年之内,按出资金额无条件转让给甲方;4年后,按公允价格将所持股份转让给甲方;转让后不再享受股东权利。但工作满10年以上,退出或退休,保留股东分红权利,不参与公司决策。

  (六)甲方承诺,其所持股份的X%,用于公司前期的融资及期权池;甲方、乙方和丙方共同承诺,后续阶段性融资过程中所需要出让的股权,由三方同比例稀释。

  (六) 甲方、乙方、丙方作为公司股东期间,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12。保密

  发起人各方对在讨论、签订、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知悉的各方的信息、资料等均应予以保密。未经许可,不得披露、使用或许可第三人使用。

  13。争议处理

  协商,协商不成的,仲裁或诉讼。

  14。效力

  14。1 本协议自发起人各方签字并捺手印之日起生效。

  14。2 本协议一式三份,发起人各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字捺手印)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捺手印)

  年   月   日

  丙方(签字捺手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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