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安全性评价合同2017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服务》(下称原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补充协议。
一、(补充事项及内容)
1探槽、物探、样品分析测试、计算、专家评审、仪器设备使用、折旧、材料消耗以及审查部门所收取的各种费用),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2、保密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执业准则和恪守职业道德,本合同以及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以及其它与执行合同有关的信息、资料,乙方在面对第三方时均应保密。在未征得甲方同意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扩散、转让、泄露或在刊物上发表。
3、违约责任
3.1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日期支付委托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本合同总价万分之伍的逾期违约金。
3.2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凭证号不能按期交付给乙方和评估报告不能按期通过评审或取得审查同意书的, 每超过壹日,应偿付乙方本合同总价千分之伍的逾期违约金;逾期壹月仍未通过评审,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退回全部委托评价费用,所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支付给委托方造成的损失的,还应当赔偿不足的部分。
4、不可抗力
4.1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足以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事件。
4.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通知可能的情况下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叁日内向另一方送达相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文件。
4.3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后,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后叁日内向另一方送达相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文件。
4.4 逾期履行合同的,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其违约责任。
4.5 如果不可抗力的影响持续超过壹月,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与对方取得联系,以便解决进一步履行合同的问题。
5、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5.1 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合同变更或解除应采取书面形式。
5.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单方解除合同: 5.2.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2.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5.2.3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2.4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2.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3 解除合同方在解除合同时,应履行通知对方义务。
二、本补充协议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贰份、副本肆份,与原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与原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本协议未约定事项,依原合同约定执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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