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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湖南衡阳教师招聘考试培训课程(528)

来源: 2018-11-27 10:06

 作者: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魏昌东、张涛

20世纪80年代,我国启动了以市场经济改革为导向的社会转型进程,为确保新型经济体制的平稳建立,国家推进包括经济刑法在内的法律体系建设,作为安全刑法导向的“秩序法益观”已移置于经济刑法立法体系的构建之中,经济刑法成为我国刑法修正的“首重之域”。20世纪末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得到有效建立,然而,“秩序法益观”导向却并未因市场经济体制的全面转型成功而得到适度的调整与变革,面对经济刑法蓬勃发展的势头,笔者认为,有必要作出理性反思。

经济刑法立法扩张的三个维度

经济刑法立法扩张有以下三个维度:

经济刑法对“灰色经济”领域的“口袋”式扩张。经济体制转型中,因政策与法律界限模糊,导致社会经济行为中长期存在合法、非法以及介于二者的灰色经济行为。灰色经济行为多发生于经济转型的新兴领域,对深化市场经济自由、促进制度创新,具有一定正向价值。但是,基于秩序保障的立场,刑法对此灰色区域也采取了严格的犯罪化策略,导致“口袋罪”的盲目扩张。

经济刑法犯罪化标准简单。40余年我国经济刑法的发展表明,只要违反经济秩序,具有一定程度的严重危害性,均可归入经济刑法,而忽略秩序违反的后果与性质,以及主要法益与次要法益损害之关系,导致经济刑法与刑法其他法域的关系紊乱。

经济刑法立法呈现“象征主义”色彩。一方面,立法修正频仍,另一方面,立法修正的内容只是有限地被现实适用。经济刑法中象征性立法集中于金融刑法领域。在单行刑法与7个刑法修正案中,增、修、删金融犯罪罪名分别为6个、17个和1个,占全部金融犯罪44个罪名的47.7﹪。2017年度上海金融检察白皮书显示,2017年上海检察机关受理金融犯罪审查起诉案件仅涉及五类19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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