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湖南岳阳教师招聘考试培训课程(526)
对经济刑法的相关罪名实行“限罪化”。通过限制罪质与罪量的双重手段对经济刑法的相关犯罪进行限制。一是通过限制罪质进行限罪化。例如,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当排除直接融资行为的适用。直接融资由于是生产经营的需要,与间接融资存在本质的不同,且直接融资融资方的厂房等固定资产仍继续存在,具有一定的还款条件与能力,相比较“空手套白狼”的间接融资风险大为降低。刑法对于直接融资行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加以规制,虽然将民间企业的融资风险降低到了最低值,但却违背了金融为资金融通的本质。二是通过限制罪量进行限罪化。经济刑法作为对不良经济行为规制的法,在“互联网+”的背景下,罪量的规定并未得以及时的更新,由此导致了量刑上的不均衡、犯罪化标准偏低等一系列的问题。如果说,因经济刑法罪量问题导致量刑不均衡的问题在具体实务操作中可以其他方式解决的话,那么,在“互联网+”的背景下,经济犯罪犯罪化标准偏低的问题就变得十分棘手。例如,在2018年六七月全国P2P平台尚未出现“暴雷潮”之前,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罪在金融犯罪实务中出现相当大的比例,据相关调研发现,多地的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数量占信用卡诈骗罪的90%以上。对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的处理,学界一直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将本行为方式的罪量标准提高,并规定在侦查阶段主动返还的不作为犯罪处理;第二种观点认为,直接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予以去罪化。笔者认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与传统的“借钱不还”仍有区别,因行为人恶意透支时便具有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再将其予以“去罪化”尚不妥当,反而,提高入罪的罪量标准是可行的。况且,如今的经济犯罪人多采取线上实施犯罪行为,犯罪金额动辄巨大,仍以传统“线下思维”制定犯罪化的罪量标准,实难跟上时代的步伐。因此,普遍提高经济犯罪的罪量标准,是当今经济刑法发展的一个迫切的任务。
对经济刑法的相关罪名予以“去罪化”。一方面,经济刑法是二次规范,在前置规范已经废除或者不实质发挥作用之时,应将经济刑法的相关罪名“去罪化”。例如,2013年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将一般情形下的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刑法上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等资本犯罪即失去了行政违法的前提,应当予以“去罪化”。另一方面,一些仅仅违反企业内部规定,不可能扰乱市场经济的行为,可以适用行政法律、行业内部规章予以规制,而不必动用刑法。如,刑法第187条规定的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实质上可以运用民法上的“员工职务行为由企业担责”的原理解决民事关系,并运用行业内部规定对行为人予以处置,将其予以犯罪化并不具有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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