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2018年教师招聘考试行测技巧培训213
二、发文字号
又称发文编号、文号,它是发文机关在某一年度内所发各种不同文件总数的顺序编号。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的办公厅(室)负责统一编排。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中的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若是不好记忆,可以记住一个标准形式,即:国办发〔2017〕2号,再三强调括号为六角括号,后面的序号不加“第”。
如在2010年曾考过一道题目:根据公文处理法规的要求,A处的规范写法应为:
A.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38号)
B.《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38号)
C.国发〔2007〕38号文件即《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
D.国务院2007年第38号发文《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
该题中国家公文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公文主题和文种组成,其中发文机关不能任意省略,且发文字号一般放在紧接公文名称之后的括号里。结合选项可知,B项当选。
三、主送机关/抄送机关
是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即对公文负主办或答复责任的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其排列应按机关性质、职权和其他隶属关系排列。
统称就是同级或者同类型机关概括性的总称,一般用于下行文。统称具体又分两种:一种为“泛称主送”;另一种为“递降称主送”。“泛称主送”是下行普发文件经常使用的主送形式。它时常涉及到同一级不同类的若干机关,必须注意排列顺序。一般来说,它有如下排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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