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湖南教师招聘公共基础内容历年真题(601)
受教育的权利
受教育的权利是学生最主要、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我国一系列法律都对此进行了规定。
1.《宪法》第46条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如何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途径就是让学生接受教育。
2."《义务教育法》第4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此项规定明确说明受教育是法律规定学生应该享有的一项权利,必须予以保障。例如,在学校中通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学生迟到了,老师让学生站到教室外面去。学生本来应该在教室中听课,但是老师却让学生出去,那么此种行为,就是侵犯学生受教育权利的典型表现。
3.《未成年人保护法》第9条和第14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此项规定说明,家庭要保障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例如,妈妈让15岁上初二的红红辍学出去打工补贴家用,此种行为很典型的侵犯了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因为此时红红15岁上初二还是未成年人,应该在学校里面接受教育,而不是出去打工。同时,从学校角度来说,学校不能开除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只能批评教育。此项措施很好的保障了学生受教育的权利。
编辑推荐: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