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2018湘西州教师招聘考试备考辅导:考点分析(158)
二.《义务教育法》
1.颁布时间:1986年颁布,2006年修订
2.立法依据:宪法和教育法
3.管理体制: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4.批评教育: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5.教师行为: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6.教师职务: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7.教师待遇: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8.非法获利:学校推销或变相推销,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直接负责人员给予处分。
9.学校法律责任:拒绝接收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分设重点和非重点班的;违法本法规定开出学生的;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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