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湖南怀化教师招聘考试知识点(168)
教育目的包括三个层次:国家的教育目的、各级各类学校的培养目标和教师的教学目标。
(一)国家的教育目的
国家的教育目的居于第一个层次,它是由国家提出来的,其决策要经过一定的组织程序,一般体现在国家的教育文本和教育法令中。
(二)各级各类学校的培养目标
各级各类学校的培养目标居于第二个层次,它是根据国家的教育目的制定的某一级或某一类学校、某一专业对人才培养的具体要求,是国家教育目的在不同教育阶段、不同级别的学校、不同专业方向的具体化。
1.各级各类学校培养目标的确立
根据各级各类学校的任务确定的对所培养的人的特殊要求习惯上称为培养目标。它是由特定的社会领域和特定的社会层次的需要决定的,各级各类学校要完成各自的教育任务,必须制定各自的培养目标。
2.教育目的与培养目标之间的关系
教育目的与培养目标是普遍与特殊的关系。
只有明确了教育目的,各级各类学校才能制定出符合要求的培养目标;而培养目标又是教育目的的具体化。教育目的是针对所有受教育者提出的,而培养目标是针对特定的教育对象而提出的,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对象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因此制定培养目标需要考虑各自学校学生的特点。
(三)教师的教学目标
教师的教学目标居于第三个层次,教学目标是指教学活动结束后学生所能达到的预期标准。
1.教学目标的概念
教学目标是教育者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在完成某一阶段的工作时,希望受教育者达到的要求或产生的变化。
2.教学目标与教育目的、培养目标之间的关系
教学目标与教育目的、培养目标之间的关系是具体与抽象的关系。教育目的是最高层次的概念,它是培养各级各类人才的总的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培养目标、教学目标都要依据教育目的制定。培养目标是指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学校培养人的具体要求。教学目标是三者中最低层次的概念,更为具体,微观到每堂课甚至是每个知识内容,教育目的和学校的培养目标是制定教学目标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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