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湖南教师招聘考试中学知识(197)
受教育权
学生的受教育权包括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学习权和公正评价权。
1. 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是指年满6周岁的儿童应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并受满规定年限的教育,学校和教师不能随意开除学生。例如,学生在义务教育期间,老师不能劝退学生、开除学生等。
2. 学习权是指学生有权利在义务教育年限内在校学习,在教育过程中,教师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侵犯或剥夺学生参加学习活动,诸如听课、写作业等的权利。例如,上课时,因各种原因让学生在教师外面罚站,这是侵犯学生学习权的行为。
3. 公正评价权是指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享有教师、学校对自己的学业成绩、道德品质等进行公正评价,并客观真实地记录在学生的成绩档案中,在毕业时获得相应的学业成绩证明和毕业证书的权利。例如,学生有权得到期中期末上午学习成绩和操行的评价、获得老师给予各科作业的评语打分。
中小学受教育权实现的义务主体主要是国家、国家教育行政机关、社会和家庭、学校和教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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