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湖南教师招聘考试中学知识(198)
人身权
人身权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内涵最为丰富的一项权利。为保障学生的人身权,学校教师应尽到特殊的保护责任。
1. 身心健康权。保护学生的生命健康、人身安全、心理健康等内容。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禁止向学生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2. 人身自由权。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对学生进行搜查,不得对学生关禁闭。例如,放学后老师把学生留在教室里写作业,后来老师走出教室把学生反锁在教室里直到深夜等都是侵犯凶杀人身自由权的行为。
3. 人格尊严权。学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例如,老师不能让学生罚站、打手掌、跑圈等;不能因为学生上课说话用胶布封嘴巴。
4. 隐私权。学校和教师有义务保护学生私人、不愿或不便让他人干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或生活领域不被他人所知的权利。例如,老师不能公开读学生的情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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