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常考知识总结
在教师招聘考试中,教育法律法规知识这部分内容在考试中主要以客观题为主,考查偏重识记,因此,在备考中要注重对于同类知识考点进行归纳,对于法律法规知识进行分类总结十分重要。今天就将法律法规中常考的知识点进行归纳分类,帮助同学们进行备考。
(一)责任部门类
1.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1)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2)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3)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4)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5)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6)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1)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2)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3)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4)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5)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6)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7)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
(9)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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