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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有关“钱”的规定

来源: 2019-03-23 10:50

 在教师招聘类的考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一部考点较多的法律,其中有关教育经费、罚款等一系列有关“钱”的规定也是时常考查的,下面将相关的法条进行呈现和简单的总结,希望对大家备考有所帮助。

 

第二十七条【办学条件】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有合格的教师;

 

()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Ps:这条常考判断类的选择题,所以大家要识记每一条所说的内容)

 

第五十四条【教育经费来源】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

 

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

 

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第五十五条【教育经费支出】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

 

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具体比例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第五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

 

算中单独列项。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

 

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Ps:这几条这常考单选、判断类的试题,备考时抓住关键词增长、提高、高于等,所以这几条总结起来说的就是用于教育的经费是越来越多的)

 

第五十七条【专项资金】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Ps:这条要可以结合实际进记忆,关键词:专项资金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

 

第七十一条【经费的法律责任】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

 

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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