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辨析
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区别:
1.作出的主体不同:行政处罚是由享有行政处罚权的主体作出。也即,并非所有的机关都有行政处罚权。如工商管理机关的工商管理处罚权、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处罚权等。行政处分是由受处分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也就是说,一般的行政机关都具有对其职员的行政处分权。
2.制裁的对象不同:行政处罚制裁的对象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就是说,是对行政组织外部的个人或组织。行政处分制裁的对象仅限于行政机关内部的人员。
3.采取的形式不同:行政处罚的形式、种类很多:如警告、罚款、没收财物、吊销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分的形式只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形式。
行政处分相关法条:
1.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按】内部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按】内部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3.教师法: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内部人员,比如同事侮辱、殴打教师,给予行政处分。
外部人员,比如家长、社会人员侮辱、殴打教师,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按】教师隶属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属于内部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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