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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安徽烈山区教师资格认定通知

来源: 2018-05-04 16: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安徽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政策解释口径的通知》,和淮北市教育局的相关通知,为做好我区2018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及对象

认定范围

在我区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人员。

认定对象

对象是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人员(含5月份参加2018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明的人员)或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人员,包括:

户籍或工作单位在烈山区的人员。

持有有效烈山区居住证的人员。

烈山区内普通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在读学生和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在毕业前最后一个学期申请认定,包括户籍未迁至淮北市内就读学校的)。

就读于外省(市、区)普通高等学校、户籍在烈山区的全日制在读学生和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在毕业前最后一个学期申请认定)。

二、教师资格认定相关条件

1.思想品德条件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申请人的思想品德表现和鉴定意见,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或所在工作单位(2018年应届毕业生为就读学校)出具。

学历条件

①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②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③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普通话条件

申请人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申请中小学语文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者,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

三、网报时间及现场确认时间见附件

四、其他要求

1.中小学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视考试批次不同,合格证明有效日期分别截止于上半年的6月30日和下半年的12月31日。

从2016年1月1日起,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学(一)和心理学两科合格证书,不再作为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依据。

加强申请人的学历、思想品德等条件审核,特别是要对安徽省启动考试改革试点后、截止2013年12月31日在校就读和已经毕业的普通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师范生申请直接认定的条件进行严格审核,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可以按照原办法直接申请认定任教学科与其所学专业相一致的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任教学科与其所学专业不一致的教师资格时,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4、非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考、网络教育、电大等)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时,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申请人应是年满18周岁,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具有我区常住户口人员;

高校应届毕业生(在读非应届毕业生不得申请)由高校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受理。

申请人通过现场确认后,领取体检表,到烈山区教育局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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