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教师资格辅导之学生与教师(3)
(三)学生的义务
学生的义务是指在履行公民义务的基础上,针对学校、教育及学生的特点而规定的学生行为的限制与要求。具体表现为:学生在教育活动中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得做出一定行为。教师有责任教育学生了解、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规定的学生应尽的义务有: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习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规定。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相辅相成的。
第二节 教 师
一、教师职业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一章第三条对教师概念进行了全面、科学的界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这一界定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教师职业是一门专门职业,教师是专业人员。
教师成为一种专门职业的标志:班级授课制的建立。
1681年,拉萨尔在法国创立了世界上第一所师资培训学校,标志着师范教育的诞生。
教师职业专业化的含义:是指教师职业具有自己独特的职业要求和执业条件,有专门的培养制度和管理制度:
1、教师专业既包括学科专业性,也包括教育专业性,国家对教师任职既有规定的学历标准,也有必要的教育知识、教育能力和职业道德要求;
2、国家有教师教育的专门机构、专门教育内容和措施;
3、国家有对教师资格和教师教育机构的认定制度和管理制度;
4、教师专业发展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教师专业化也是一个发展的概念,既是一种状态,又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
(二)教师是教育者,教师职业是促进个体社会化的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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