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学教育学之学生与教师(3)
2、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学生最主要的权利,我国宪法及一系列法律都对此进行了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从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来看,学校和国家在保证学生的受教育方权面负有重要责任。国家除了为所有学生提供正常的教育机会外,在义务教育阶段还要尤其关注贫面和残疾学生,使他们享受物质帮助权,如对贫困学生和残疾学生减免学杂费,设立帮困、帮残基金,实施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制度。对残疾学生国家还根据残疾人的特点为学生设立特殊的教育机构,给予特别的对待。学校无权因学生交不起学杂费或其他摊派费用,如建校费、校服费而让学生停学、退学或被变相开除。
(四)学生的义务
学生的义务是指在公民义务的教育的基础上,针对学校、教育及学生的特点而规定的学生行为的限制与要求。具体表现为:学生在教育活动中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得做出一定行为。教师有责任教育学生了解、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规定的学生应尽的义务有: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习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相辅相成的。学生履行了自己应尽的义务,不仅为自己享受学生权利及自身的发展提供了保证,也为其他学生享受权利提供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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