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考试法律考点
物权法
(一)物权概述
1、物,重要的区分是动产和不动产。区分动产和不动产意义:
(1)最重要的意义在于物权变动条件不同,不动产的让与必须以书面形式,依登记而生效,动产的让与不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依交付而生效。
(2)设定他物权的类型不同,质押权、留置权只能设立于动产,用益物权只能设立于不动产。
(3)不动产涉诉实行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2、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受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所有权: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中矿藏、水流、海域、城市市区的土地、国防资产、无线电谱专属于国家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可以由国家所有也可由集体所有。
1、所有权的取得。所有权取得方式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原始取得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生产、孳息、先占、强制取得、添附等。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继受取得的方法主要有:买卖、互易、赠与、继承与受遗赠等。
先占,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的动产,从而取得所有权的事实。
添附是附合、混合、加工的通称,是动产所权丧失、取得的原因。
2、《特权法》关于所有权的特别规定
《物权法》关于无权处分行为的重要法条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物权法》关于拾得遗失物处理的重要法条
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二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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