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湖南卫生招聘-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之宪法-国体、政体、基本制度
(一)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
国体就是国家本质。《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二)人民民主专政的含义
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表现在:
(1)工人阶级掌握国家政权、成为领导力量,是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
(2)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都以工农联盟为阶级基础;
(3)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职能都是相同的;
(4)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历史使命也是一样的,都是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消灭剥削。消灭阶级,最终实现共产主义。
人民民主专政是对人民实行民主与对敌人实行专政的统一。二者的关系进一步体现为:
(1)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是实现对敌人专政的前提和基础;
(2)对敌人实行专政是人民民主的有力。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也就是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政体。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
一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根本性的;
二是人民民主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三是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四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这四个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方面,就是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最完善的表现。它构成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总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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