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湖南卫生招聘-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行政组织法
行政组织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性质、地位、职权、基本活动原则、基本工作制度、机构和人员编制及行政机关设立、变更、撤销程序的法律规范系统。
建立健全完善的行政组织法制度的主要意义在于:
(1)确立各行政机关在整个行政机关体系和整个国家机关体系中的地位,明确其与各国家机关的之间的相互关系,以保证国家行政机关体系和整个国家机关体系的正常、有序和协调运转;
(2)明确各行政机关的职权、职责,防止推诿、扯皮现象发生,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从而为相对人到行政机关办法提供便利;
(3)严格规定行政机关的设立与变更、撤销程序以及行政机关的机构、人员编制,防止机构膨胀、人浮于事,减少人民负担,以使国家财政经费更多地投入到经济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
(4)确立行政机关的基本活动原则和基本工作制度;
(5)确立行政机关的责任范围,促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时有利于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判别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是否有超越职权或不作为的违法情形,以便于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二、行政组织法的体系
行政组织法不存在统一法典,其通常由各种单行的,规范各种不同类型不同级别的行政机关的组织法组成,其中主要包括中央行政组织法和其他地方行政组织法两大部分。中央行政组织法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组织法和中央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部、委、直属机构、办公机构等)组织法(或组织条例)。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辖县的市和县级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等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法。
三、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1. 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它是处理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行政机关之间和行政机关与公务员相互关系的根本准则。
(2)中央与地方行政机关的职权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原则。
(3)行政机关的组织建设,实行精简的原则。
2. 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制度
(1)行政首长负责制是我国行政机关决策的基本制度。中央人民政府实行总理负责制和部长主任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乡长和镇长负责制。政府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全体会议或者国务院常务会议讨沦决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2)行政机关和政府组成人员任期制,它们是关于行政机关更迭期限的基本制度。国务院每届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它是我国少数民族在行政管理方面行使自治权的基本制度。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政府是该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之一,行使法律规定的民族自治权。
(4)公务员制度,它是我国选拔任用和管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制度。公务员的录用和任用遵循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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